中银新华中诚信红利价值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华中诚信红利价值指数发起C)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5年4月1日
送出日期:2025年4月3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中银新华中诚信红利价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20617
值指数发起
中银新华中诚信红利价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代码 020618
值指数发起 C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赵志华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6-06-30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
姚进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5-10-27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
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
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
其他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投资目标
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
份股(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新华
中诚信红利价值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占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以新华中诚信红利价值指数为标的指数,
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
主要投资策略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本基金主要投
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债券
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衍生品投资策略、融资、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等。
新华中诚信红利价值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N 赎回费
N ≥ 7天 0.00%
认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50%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0.30% 销售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信息披露费、律师费、诉讼
费、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
其他费用 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 相关服务机构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
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离的风险。(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
离的风险。(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6)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2、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基金合
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
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
风险和法律风险等。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
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
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
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
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
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5、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本
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
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
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6、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
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
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货
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7、可转换债
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
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
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 或
